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暨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買賣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02632號函修正第3條之2條文,並自114年1月6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150916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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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自營商自行買賣轉換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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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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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其營業處所以議價方式買賣。該議價方式包括買賣斷及附條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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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自營商從事前項第二款買賣斷交易時,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中心業務規則中有關上櫃股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