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暨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買賣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02632號函修正第3條之2條文,並自114年1月6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150916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轉換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買賣斷交易之申報價格以百元價格為之,其升降單位應依下列規定:
    1. 一、未滿一百五十元者為五分。
    2. 二、一百五十元至未滿一千元者為一元。
    3. 三、一千元以上者為五元。
  2. 轉換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買賣斷交易每營業日成交價格之升降幅度,以漲或跌至當日參考價格百分之十為限。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