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暨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買賣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02632號函修正第3條之2條文,並自114年1月6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150916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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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買賣斷交易之申報價格以百元價格為之,其升降單位應依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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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滿一百五十元者為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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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百五十元至未滿一千元者為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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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千元以上者為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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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買賣斷交易每營業日成交價格之升降幅度,以漲或跌至當日參考價格百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