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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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同日自行買進或同一帳戶受託買進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表彰之有價證券組合或加計原持有、借券、前一營業日買進餘額及前一營業日實物買回之有價證券組合,其數量達實物申購該受益憑證規定,並賣出該受益憑證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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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商於同日自行買進或同一帳戶受託買進該受益憑證表彰之有價證券組合,並賣出該受益憑證,應於當日依本節作業程序申請辦理實物申購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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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於申購日後第二營業日因申購日賣出該受益憑證帳戶餘額不足時,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編製延後交付明細資料暫代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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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於申購日後第二營業日依據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將該受益憑證帳簿劃撥交付至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後,再由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劃撥交割帳戶,憑以辦理延後交付之了結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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