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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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保管之有價證券,其發行人應將辦理股務之單位名稱、辦公處所等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資料異動時並應於決定後三日內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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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股務承辦單位之辦公處所,應設置於本公司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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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保管之有價證券,於發行人公告辦理轉換、換發或收回時,本公司得就參加人及其客戶帳載餘額,向發行人辦理相關作業,並辦理該餘額之扣帳。發行人收回有價證券並委託本公司代為處理款項撥付者,本公司收受發行人款項後依其指定之付款日辦理款項撥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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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有價證券屬指數投資證券者,本公司於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公告之指數投資證券存續期間屆滿後第一營業日,辦理參加人及其客戶帳載餘額之扣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