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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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委託本公司向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申請開設帳戶辦理跨境保管外國有價證券之參加機構(以下稱跨境保管參加機構),以下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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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授權規定所稱之專業投資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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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無實體有價證券之發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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