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因天災地變或不可歸責本公司之事由而致損害時,應依法辦理掛失補發,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掛失補發期間,本公司得暫緩受理參加人領回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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