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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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對參加人送存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認為其權利有瑕疵或法律上爭議或發生其他疑義時,得拒絕接受,其於事後發現者,得退還參加人或通知參加人更換無瑕疵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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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規定於參加人向本公司領回之有價證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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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將瑕疵有價證券退還參加人時,參加人應自原送存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辦理扣帳,未即辦理者,本公司得逕行自參加人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辦理扣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