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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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辦理全權委託投資股東現金增資認股時,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除應通知其股東外,應將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全權委託投資部分之現金增資認股名冊,於繳款開始日二個營業日前送交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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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據前述名冊編製各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可認股明細資料後,由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或證券商經由本公司電腦連線列印認股繳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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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應於繳款截止日前一營業日前,將增資認股款項繳存本公司指定之款項代收付專戶,本公司應於繳款截止日彙總認股款項後,匯至發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