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本公司應以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為基礎,歸戶彙總後編製債券所有人名冊,於還本付息日通知本息兌領機構辦理本息之兌領。
-
前項有價證券之發行人委託本公司代為處理本息兌領者,本公司收受發行人款項後於還本付息日辦理本息撥付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