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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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以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為基礎,歸戶彙總後併同信託登載之相關資料編製股票所有人名冊,連同股票號碼於發行人為召開股東會或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所公告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起三日內,通知該股票之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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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於參加人處分別開戶,參加人所送客戶通訊地址有二種以上者,本公司編製股票所有人名冊時,以最新通訊地址為準。但客戶同時開立非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及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者,以非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之最新通訊地址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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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憑證或受益證券之受益人名冊、指數投資證券、存託憑證或資產基礎證券之持有人名簿、轉換公司債債權人名冊、交換公司債之債權人名冊及其他有價證券所有人名冊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