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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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及融資融券證券商,應於發行人公告停止過戶日前一營業日,依第八十七條規定就融資買進之證券及各種抵繳證券自行編製證券所有人名冊送交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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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證券商應於發行人公告停止過戶日前一營業日,結清其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之代理信用交易專戶之該類有價證券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