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定期送往各該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銷除前手作業。
  2. 本公司領回前項辦理銷除前手之有價證券後,應於股票及過戶申請書出讓人處加蓋本公司印戳。
  3. 發行人及債券所有人同意將本公司保管之實體公司債、金融債券、屬債權型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地方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國發行人在國內發行之債券轉換為無實體發行者,本公司得於發行人辦妥該等證券銷除前手並註銷實體債券後,辦理無實體登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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