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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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前條規定完成帳簿劃撥登載後編製相關報表,將提存人姓名、法院名稱、提存數額等事項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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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之有價證券遇發行人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還本付息,或發行人公告辦理轉換、換發、收回或其他異動時,由本公司彙總參加人編製之相關報表,將提存人、法院及提存數額等事項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本息兌領機構,由該機構依司法院訂定之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之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