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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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申請辦理集中保管有價證券提存相關作業時,本公司按下列程序辦理帳簿劃撥及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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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提存時,本公司接獲提存人之參加人通知,審核無誤後,即由提存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或自有帳,撥入法院設於代理國庫之銀行(以下簡稱代庫銀行)之保管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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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取回或領取時,本公司接獲代庫銀行通知,審核無誤後,即由法院設於代庫銀行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提存人或領取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或自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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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轉帳至執行機關指定之帳戶時,本公司接獲代庫銀行通知,審核無誤後,即由法院設於代庫銀行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執行機關指定之保管劃撥帳戶;申請回存時,本公司接獲執行機關指定帳戶之參加人通知,審核無誤後,即由執行機關指定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法院設於代庫銀行之保管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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