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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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保管有價證券為公務保證及繳存準備標的者,遇還本付息時,由本公司彙總參加人編製之相關報表,將提供人、收受人、提供數額及孳息約定等事項通知本息兌領機構,由該機構依提供人及收受人之約定,將到期利息撥入其指定之款項劃撥帳戶;本金部分撥入收受人指定之款項劃撥帳戶續充為公務保證及繳存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