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參加人申請辦理集中保管有價證券公務保證及繳存準備相關作業時,本公司按下列程序辦理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申請公務保證及繳存準備作業時,本公司接獲公務保證及繳存準備提供人(以下簡稱提供人)之參加人通知,審核無誤後,增記提供人帳戶限制性轉出數額,同額減記其可動支餘額,另增記公務保證及繳存準備收受人(以下簡稱收受人)帳戶限制性轉入數額。
    2. 二、申請公務保證及繳存準備塗銷作業時,本公司接獲收受人之參加人通知,審核無誤後,減記提供人帳戶限制性轉出數額,同額增記其可動支餘額,並減記收受人帳戶限制性轉入數額。
    3. 三、申請公務保證及繳存準備移轉性塗銷作業時,本公司接獲收受人之參加人通知,審核無誤後,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另將有價證券撥入法院或受讓人或拍定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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