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集中保管之信託有價證券,於信託收益分配或信託關係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變更或終止時,應由受託人向參加人申請將信託有價證券撥入歸屬權利人之保管劃撥帳戶;參加人受理申請後,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確認前項轉帳資料無誤後,即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並通知參加人於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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