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接受客戶申請受益憑證買回時,應於本公司規定時間內,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即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並將買回資料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付款日前一營業日,將應付客戶買回款項之資料通知本公司。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應於付款日依本公司規定時間,將應付客戶買回款項匯入本公司開設於指定金融機構之款項代收付專戶。
-
本公司俟款項收訖後,將款項匯入客戶開設於證券商往來金融機構之款項劃撥帳戶。
-
第三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匯入款項不足時,本公司不辦理該受益憑證之款項收付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