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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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信託事業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時,應編製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前送交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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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將受益憑證撥入客戶於參加人開設之保管劃撥帳戶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登錄部分,並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及通知參加人於其自有帳或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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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信託事業應將其保管劃撥帳戶登錄部分之受益憑證所有人姓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其他必要記載事項及各該受益憑證所有人交付相關事項通知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