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接受客戶申請受益憑證單筆申購時,應於本公司規定時間內,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將申購資料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2. 證券商客戶申購之款項應於本公司規定時間內,匯入本公司開設於指定金融機構之款項代收付專戶。
  3. 本公司俟款項收訖後,將款項匯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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