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於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公告之認購(售)權證存續期間屆滿後第一營業日,結清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該認購(售)權證餘額,通知參加人為客戶帳簿之登載,並編製異動餘額表交付發行人;認購(售)權證如為實體發行者,將該認購(售)權證交付發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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