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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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規定時間內,依據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按下列程序辦理認購(售)權證履約標的證券之帳簿劃撥及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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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購權證持有人按約定行使價格向發行人購入標的證券時,本公司由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標的證券餘額不足時,本公司即全數不予撥轉,並通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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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認售權證持有人按約定行使價格向發行人售出標的證券時,本公司由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該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標的證券餘額不足時,本公司即全數不予撥轉,並通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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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認購(售)權證履約標的為黃金現貨者,有關履約黃金現貨之帳簿劃撥及登載,依本公司黃金現貨業務操作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