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認購(售)權證持有人申請行使權利請求履約時,本公司於接獲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之通知後第一營業日,自參加人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辦理該認購(售)權證之扣帳,並即通知參加人為客戶帳簿之登載,另編製異動餘額表交付發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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