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本公司辦理證券金融事業有價證券借貸之帳簿劃撥作業時,經本公司與參加人確認後,按下列程序辦理帳簿劃撥及登載:
-
一、取得券源時,由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專戶。
-
二、歸還券源或出借證券時,由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專戶,撥入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
三、歸還證券或償還權益時,由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專戶。
-
四、提交有價證券擔保品時,由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或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撥入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或由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撥入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之融資融券專戶。
-
五、歸還有價證券擔保品時,由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撥入其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或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或由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之融資融券專戶,撥入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
-
六、運用有價證券擔保品時,由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撥入證券交易所保管劃撥帳戶或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之融資融券專戶。
-
七、處分有價證券擔保品時,由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撥入其開設於證券商之違約處理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