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本公司辦理證券商有價證券借貸之帳簿劃撥作業時,經本公司與證券商確認後,按下列程序辦理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取得券源時,由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專戶。
    2. 二、歸還券源或出借證券時,由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專戶,撥入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3. 三、歸還證券或償還權益時,由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專戶。
    4. 四、提交有價證券擔保品時,由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撥入其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
    5. 五、歸還有價證券擔保品時,由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撥入其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
    6. 六、運用有價證券擔保品時,由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撥入證券交易所或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
    7. 七、處分有價證券擔保品時,由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撥入其開設於其他證券商之違約處理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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