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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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所之通知,按下列程序辦理參加人於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貸有價證券之帳簿劃撥及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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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借申請時,辦理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出借有價證券之圈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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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券申請時,辦理借券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有價證券擔保品之圈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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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借證券時,由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借券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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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歸還證券或償還權益時,由借券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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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交有價證券擔保品時,由借券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證券交易所保管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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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歸還有價證券擔保品時,由證券交易所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借券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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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借券參加人無法歸還,經證券交易所自交易市場買回或借取有價證券時,由證券交易所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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