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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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辦理客戶出借有價證券予認售權證發行人或經營結構型商品交易業務證券商之轉帳作業時,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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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加人申請將客戶出借之有價證券全數撥入認售權證發行人或經營結構型商品交易業務證券商之避險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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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加人申請將客戶出借之有價證券辦理圈存,再由認售權證發行人參加人或經營結構型商品交易業務證券商申請將客戶出借之有價證券撥入認售權證發行人或經營結構型商品交易業務證券商之避險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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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辦理前項作業時,應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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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獲前項轉帳通知即為參加人帳簿之登載,並通知參加人於其自有帳或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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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辦理認售權證發行人或經營結構型商品交易業務證券商歸還客戶出借有價證券之轉帳作業時,應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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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獲前項轉帳通知,即將有價證券自認售權證發行人或經營結構型商品交易業務證券商之避險專戶撥入客戶之保管劃撥帳戶,並為參加人帳簿之登載,另通知參加人於其自有帳或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