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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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之通知,按下列程序辦理參加人有價證券交割需求借券之帳簿劃撥及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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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借證券時,由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借券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之待交割帳或自有帳或客戶帳之融資融券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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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歸還證券時,由借券參加人補正之相關帳戶或客戶帳之融資融券專戶撥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之劃撥交割帳戶,再撥入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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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券參加人無法歸還,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運用借券擔保金補回證券時,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補正之相關帳戶撥入其劃撥交割帳戶,再撥入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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