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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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前條規定完成帳簿劃撥登載後編製相關報表,將出質人、質權人之姓名、設質數額及孳息約定等事項通知發行人。但設質之標的為分割之本金及利息公債、非本公司登錄之國際債券、外國債券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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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以公司債、金融債券、屬債權型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地方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國人在國內發行之新台幣債券、本公司登錄之國際債券、分割之本金及利息公債為設質標的者,遇還本付息時,由本公司彙總參加人編製之相關報表,將出質人、質權人之姓名、設質數額及孳息約定等事項通知發行人或其本息兌領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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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息兌領機構辦理前項有價證券還本付息作業時,依出質人及質權人之約定,將本息撥入其指定之款項劃撥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