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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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及參加人買進之有價證券,於有價證券劃撥入帳後次一營業日,始得申請辦理質權作業之帳簿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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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下之有價證券,除依規定申請轉帳外,於其質權存續期間,不得辦理領回、賣出、轉撥及匯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