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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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申請將其自有或客戶所有之有價證券,轉帳至交易相對人保管劃撥帳戶,辦理櫃檯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衍生性金融商品或銀行依規定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實物履約交割時,應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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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獲前項轉帳通知,經比對櫃檯中心通知之實物交割資料無誤後,即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