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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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申請將其客戶持有之有價證券轉帳至期貨交易所或期貨商之保管劃撥帳戶辦理保證金之抵繳,應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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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獲前項轉帳通知,即將有價證券自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期貨交易所或期貨商之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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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有關電腦連線及轉帳之規定,於期貨商申請將其保管劃撥帳戶之抵繳有價證券轉帳至期貨交易所之保管劃撥帳戶辦理保證金之抵繳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