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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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公債持有人申請交換標的證券時,本公司依據財政部及中央銀行之通知,計算持有人可交換標的證券數額,並比對中央銀行通知之交換轉帳資料無誤後,將標的證券自財政部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該持有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及通知參加人於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並將已交換轉帳資料通知財政部及中央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