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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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機構因辦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業務,有關有價證券擔保品之收付,應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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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即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