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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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與代理該事業辦理融資融券業務證券商(以下簡稱代理證券商)或與融資融券證券商,因辦理信用交易及轉融通有關證券之收付,得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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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證券商與客戶,或融資融券證券商與客戶,因辦理信用交易有關證券之收付,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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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獲前二項轉撥通知,即為雙方參加人帳戶之登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