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客戶非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轉讓,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時,客戶應向參加人提示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辦理;由參加人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客戶應轉讓之有價證券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客戶帳簿為必要之記載。
  2. 前項申請轉讓之有價證券屬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且非私募者,應由參加人審核確認;其他有價證券之轉讓作業,應由參加人於申請次一營業日,將完稅或免稅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交付本公司,本公司於申請次二營業日,將前開相關證明文件轉交發行人審核。
  3. 參加人或發行人審核無誤後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接獲通知後,即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
  4. 參加人非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轉讓,除屬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且非私募者,應由本公司審核確認外,其他有價證券準用第一項、第二項後段及前項規定辦理。
  5. 有價證券依規定須設股務承辦單位但未設置時,本公司不受理轉讓相關之轉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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