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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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存託機構、證券承銷商或其他機構依第六十二條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或發行人依第六十二條之一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無實體有價證券,因非可歸責於有價證券所有人之事由,致發生配發或交付之有價證券數額或保管劃撥帳戶錯誤,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公司申請更正。本公司經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辦理有價證券更正作業;如有價證券所有人帳戶餘額不足撥轉時,本公司不受理更正,並通知申請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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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規定,於發行人依第六十三條辦理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部分有價證券轉撥作業,因非可歸責於有價證券所有人之事由,致轉撥之有價證券種類或數額錯誤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