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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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依第六十二條之一以帳簿劃撥交付之有價證券屬證券商辦理認股借貸之擔保品者,證券商應於現金增資繳款截止日編製認股借貸明細送交本公司,經本公司比對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無誤後,於指定劃撥日,自證券所有人保管劃撥帳戶轉撥至認股借貸證券商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