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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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無實體有價證券者,應編製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連同該次發行有價證券之相關證明文件,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前送交本公司,但發行人私募有價證券,依法向主管機關報備時,應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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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審核前項相關證明文件無誤後,即登錄該次發行總數額,並依前項電腦媒體所載數額,於指定交付日撥入客戶於參加人開設之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各該參加人,由各該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記載;證券所有人未於參加人開設保管劃撥帳戶者,以登載於發行人之保管劃撥帳戶登錄部分,完成帳簿劃撥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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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款項收付委託本公司代為處理者,本公司於完成款項收付作業後依第二項規定辦理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交付及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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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應將其保管劃撥帳戶登錄部分之證券所有人姓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其他必要記載事項及各該證券所有人交付相關事項通知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