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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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證券商自行或與他證券商議價買賣興櫃股票成交之交易依據「櫃檯買賣興櫃股票給付結算清單」有應付價款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款項匯入本公司結算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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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據「櫃檯買賣興櫃股票給付結算計算表」按下列程序辦理證券商應收價款及應收付興櫃股票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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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應付興櫃股票者,本公司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興櫃股票自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本公司劃撥交割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但屬推薦證券商自行買賣或證券商因處理錯帳買賣成交者,得僅撥付賣出總數大於買進總數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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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應收價款者,由本公司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起,將款項匯入其指定之結算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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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應收興櫃股票者,本公司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確認其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無誤後,將興櫃股票自本公司劃撥交割帳戶撥入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但屬推薦證券商自行買賣或證券商因處理錯帳買賣成交者,得僅撥付買進總數大於賣出總數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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