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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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據推薦證券商自行或與他證券商議價買賣興櫃股票及價款應收應付相抵之餘額編製「櫃檯買賣興櫃股票給付結算計算表」,辦理給付結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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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證券商應於成交日列印「櫃檯買賣興櫃股票給付結算清單」,據以辦理當期款券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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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因自行或受託賣出之興櫃股票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無法完成興櫃股票給付時,本公司就該筆興櫃股票,不辦理給付結算,並調整給付結算資料,及通知他方證券商及櫃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