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推薦證券商自行或與他證券商議價買賣興櫃股票,因買賣發生錯誤,須辦理更正錯誤或取消交易,應於未完成給付結算前通知他方證券商處理。
  2. 前項證券商應於成交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透過櫃檯中心將更正或取消之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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