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推薦證券商自行或與他證券商議價買賣興櫃股票成交之交易,雙方應於成交日下午三時前,透過櫃檯中心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接獲通知後,即辦理賣出證券之圈存。
-
買賣雙方證券商未完成給付結算前,變更其餘額或逐筆交割之給付方式時,應於成交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使用電腦連線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