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辦理櫃檯中心成交之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作業,發現參加人之客戶劃撥帳戶餘額不足時,準用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2. 參加人之客戶未如數補足,且參加人未於櫃檯中心規定時間辦理必要補正,本公司應即通知櫃檯中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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