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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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於櫃檯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之債券,本公司按下列程序辦理參加人帳簿劃撥及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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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地方政府發行之債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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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加人有應付債券者,本公司依參加人之通知,自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櫃檯中心劃撥交割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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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加人有應收債券者,本公司依櫃檯中心之通知,自其劃撥交割帳戶撥入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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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際債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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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加人有應付債券者,本公司依櫃檯中心通知之資料,自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櫃檯中心劃撥交割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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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加人有應收債券者,本公司依櫃檯中心之通知,自其劃撥交割帳戶撥入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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