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參加人為保管機構或國內轉換代理人或信託業,本公司按下列程序辦理其有價證券買賣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賣出部分,依保管機構或國內轉換代理人或信託業之通知,由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2. 二、買進部分,依證券商之通知,由保管機構或信託業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保管機構或信託業之保管劃撥帳戶。
  2. 本公司辦理前項有價證券買賣帳簿劃撥及登載,屬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時,得僅撥付買進總數與賣出總數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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