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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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據「交割計算表」及證券交易所規定之時間,按下列程序辦理證券金融事業及融資融券證券商信用交易之有價證券帳簿劃撥及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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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交易買進合計與賣出合計互抵後有賣出餘額時,由證券金融事業及融資融券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之融資融券專戶撥入證券交易所之劃撥交割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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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交易買進合計與賣出合計互抵後有買進餘額時,本公司接獲證券交易所之通知,即由證券交易所之劃撥交割帳戶撥入證券金融事業及融資融券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之融資融券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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