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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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據「交割計算表」按下列程序辦理中央公債交易商之中央公債鉅額買賣帳簿劃撥及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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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公債買進合計與賣出合計互抵後有賣出餘額時,本公司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上午十二時前,由中央公債交易商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證券交易所之劃撥交割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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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央公債買進合計與賣出合計互抵後有買進餘額時,本公司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接獲證券交易所之通知,即由證券交易所之劃撥交割帳戶撥入中央公債交易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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