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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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據「交割計算表」及證券交易所規定之時間,按下列程序辦理參加人應撥付有價證券之帳簿劃撥及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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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戶賣出部分,本公司接獲參加人之通知,由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撥入該帳戶之待交割帳。但屬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時,得僅撥付賣出總數大於買進總數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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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戶賣出總數大於買進總數之差額,由該待交割帳撥入證券交易所劃撥交割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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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商自行賣出之有價證券,由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直接撥入證券交易所之劃撥交割帳戶。但屬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或屬受益憑證、指數投資證券及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股票造市者及交易獎勵參與者自行買賣時,得僅撥付賣出總數大於買進總數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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