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8551號函修正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71條之6、第71條之7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2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參加人申請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係為辦理轉換、交換、贖回、買回、賣回、兌回、註銷股份或其他權利行使等作業者,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辦理帳簿之登載,並於次二營業日前將有價證券交付發行人或存託機構。但該有價證券係以無實體發行,或大面額送存及採帳簿劃撥配發且依規定免辦理簽證者,本公司編製異動餘額表,於次二營業日前送交發行人或存託機構辦理餘額確認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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